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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金额

www.czgsx.com 2024-06-01 交通事故

1、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金额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按7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70%

因为《医疗事故处置条例》中假定国内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低于15年;70周岁以上的,低于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降低1年的 方法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需小心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2、二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导致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致使紧急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可以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靠,或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比如导致病人下列情形之一的:

1.眼睛球摘除或眼睛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以下,临床断定不可以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可以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紧急缺损、紧急畸形情形之一,有紧急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靠,或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比如导致病人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P100波潜时延长>160ms,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可以控制的紧急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靠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可以保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紧急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多数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断定不可以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可以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紧急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紧急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靠,或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比如导致病人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5ms,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可以控制的紧急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可以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断定不可以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可以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可以手术重建功

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没办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可以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没办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多数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紧急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比如导致病人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眼睛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155ms,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紧急损伤,依靠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紧急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靠;

17.小肠缺损2/3,包含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衰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断定不可以恢复;

21.女人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临床断定不可以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阅读延伸:

医疗事故鉴别申请书格式是什么样的

医疗事故鉴别由什么部门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程序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Tags: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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