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敲诈勒索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敲诈勒索致使受害者死亡,应怎么样量刑定罪?
1.当犯罪嫌疑人在推行敲诈勒索行为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时,其行为不只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可能还触及了其他刑事案件的范畴,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样界定其罪行将依据案情深入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来决定。
2.若从因果关系上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确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缘由,那样这名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负起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责任,并面临最高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罚金的严厉惩罚。
3.然而,假如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没势必联系,那样他将面临择一重罪处罚的命。敲诈勒索罪的显著特点在于,犯罪嫌疑人通过马上推行的积极侵害行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施加恐吓。威胁的对象既能够是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者,也可以是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威胁的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含但不限于口头威胁和书面威胁。威胁要推行的侵害行为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有的可以立即达成,有的则需要在将来某个时间点才能达成。
4.在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且需要拥有非法强行索取别人财物的明确意图。假如犯罪嫌疑人缺少如此的意图,或者其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譬如债权人为了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肯定威胁成分的言语,敦促债务人尽快还款等,那样就不可以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敲诈勒索致人死亡是什么罪
第一,当犯罪者在推行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致使受害者死亡时,其所触及的刑事犯罪或许会多种多样,它不只包含了原来的敲诈勒索罪,还可能包含蓄意伤害致死罪、蓄意谋杀罪,甚至是过失致死罪等不一样的罪名。这就需要大家依据案件的实质状况来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从而确定最后应该适用哪一种罪名来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即便罪犯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联,但只须他的敲诈勒索的主旨仍然完整,那他依旧可以被断定为敲诈勒索罪行。对于这种犯罪者,法律一般会给予刑期最上限即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给予相应的罚金处罚。
然而,假如经过仔细审察后发现上述状况不成立,即罪犯的主观恶意并不强烈,亦或是他推行敲诈勒索的动机、目的并不违法,那样这个案子就不可以简单地归类为敲诈勒索罪,而是需要重新审视其可能涉及到什么其他罪名。
从本质上来讲,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就是行为人试图通过传达一种将来潜在的攻击倾向,来恐吓财产所有者或持有者,使之不能不屈服于自己提出的需要。这里的“威胁”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既能够是日常的威胁,譬如当场毁坏财物,也可以是现实没办法达成的,只可以靠将来某个时间点才能展示出来的威胁。
在心理层面上看,这种犯罪的主体主观意识多是从故意出发,并且基本都藏匿着非法强行占有别人财物的意图。但,假如行为人本身并不拥有如此的目的,或者他的索求财物的意图并没涉及违法内容,譬如说债权人为了尽快追回长期拖欠未还的款项,而使用携带一定量的威胁性的言语督促债务人加速还款等等,那样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可以被断定为敲诈勒索罪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敲诈勒索致人死亡罪如何解决
敲诈勒索致人死亡乃一种性质极其恶劣与紧急之犯罪行径。依据法律规定,针对此情形,一般将会施加大制性的重判。因此,厘清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便看上去非常重要。若犯罪嫌疑人行径敲诈勒索之时,已然明确地知道其行为或许会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或对此类死亡结果持有漠视的态度,那样他们所承受的刑事责任亦将愈加严苛。在司法实务过程中,针对这种事件的审理,需要充分考量每个方面的情节原因,比如,犯罪方法的残忍程度、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与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情况等等。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一般会从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拥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条件出发,比如,是不是第一次犯罪、是不是存在主动投案自首或立下功绩等能够帮助减刑的行为。然而,作为被害者的一方,他们应全力配合国家司法机构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提交各种有用的证据材料,以便保证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应有些惩罚与制裁。
敲诈勒索致人死亡,定罪量刑需深入调查案情。若敲诈行为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负敲诈勒索罪责,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若无势必联系,则择一重罪处罚。敲诈勒索罪需拥有直接故意和非法索取财物意图,不然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