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谭某系案涉小区房子及车位权属人,于2022年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手册“电动汽车需要购买产权车位,并到供电部门办理有关用电手续方可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谭某在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赞同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加盖公章时,某物业公司无出具有关证据材料,仅告知谭某地下停车位不拥有充电桩安装条件、变压器容器不足为由拒绝盖章,致使充电桩安装步骤没办法进行。为此谭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7日内在赞同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后续配合谭某办理地下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帮助施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成本。
裁判结果
肇庆鼎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达成用目的必不可少的设施,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遭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谭某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并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